华东师范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4-05-08,  点击量: 304   信息来源: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东师大”,英文全称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ECNU”。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学校致力于引领中国教师教育发展,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委会履行。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九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对校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依其工作规则,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咨询、评议、评审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院和学系。学院和学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院长、副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工会主席也应参与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院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任命。

  第三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教授会依照章程和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二)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发展学术;

  (五)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舒同题写的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舒同题写的校名。

  第六十条 学校校歌是《华东师范大学校歌》,集体作词,奚其明作曲。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训是“求实创造,为人师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16日。大夏大学和光华大学的建校日为学校的纪念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党委会审议,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