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章程(草案)

发布日期:2014-05-08,  点击量: 334   信息来源: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直属教育部,是教育部与甘肃省政府重点共建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 工程”“985 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 222 号,中文全称为“兰州大学” 简称为 “兰大” 英文全称为 , “Lanzhou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 , “LZU” 网址为 , “www.lzu.edu.cn” 。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学校以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为己任,致力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将学校建成国家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力量。

第六条 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基础,以研究生教育为重点,按需求发展继续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为综合性大学,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学校围绕国家、地方目标和社会需求进行重点建设和结构调整。

第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向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全方位开放式办学,成为国际教育、文化、科技交流的桥梁,具有国际化视野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单位,决定其职能或职权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中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其它需要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监察处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构,受理信访和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加强监察工作的队伍和制度建设。

监察处与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事项。副校长和校部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思想品德教育、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审议并决策学科设置标准、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职务聘任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校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所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参加人员为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

学院党委的职责为: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教授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学院制定的教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学校保证其规定范围内的学术自主权。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职员工依法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及合同范围内的权益。被聘用的教职员工在聘期内,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规定的义务外,有义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尊重和爱护学生,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及校友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 5 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提升个人修养;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有关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除有特别情形外,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学校设立董事会和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办学。

校董事会负责学科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方面的咨询。董事会由著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校外专家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位于全国高校前列;

(三)确保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确保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

(五)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为文明传承作出贡献。

第七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不息,独树一帜” ,学风口号为“勤奋、求实、进取” 。

第五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校本部图书馆正面视图,下方有“1909”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毛体“兰州大学”字样,下方是英文“兰州大学”字样。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色号 0089d2)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之比为 3:2,旗面尺寸分 6 种,分别为 288 厘米×192 厘米、240 厘米×160 厘米、192 厘米×128 厘米、144 厘米×96 厘米、96 厘米×64 厘米、66 厘米×44 厘米),中央印有纯白色毛体校名,左上角配以纯白色学校徽志。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兰州大学校歌》

    第五十三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 9 17 日为校庆日。

第八章 附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不得与章程的原则相抵触。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教育部核准,并报甘肃省政府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