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制定大学章程应注重教师的参与

发布日期:2014-05-08,  点击量: 734   信息来源:党委(校长)办公室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1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大学章程的意义、内容、制定程序和监督实施都做了明确规定。如何让大学章程一诞生便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发挥预期作用,是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自身都需认真思考的问题。对于高校而言,须特别重视教师的参与。只有使大学教师真正成为章程的受益者、制定者和守护者,大学章程才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大学是学生的大学,也是教师的大学。大学功能主要是靠教师来实现,教师对于大学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同时,大学的管理和科学发展对于教师也同样重要。大学章程的内容关涉到高校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和与外部的关系,与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人事管理、生活以及个人发展息息相关,因此,教师有足够的理由去关心、关注和参与大学章程的制定。

  大学章程应是在全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中间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结果,而不能成为闭门造车的产物,更不能是个别部门唱的“独角戏”。这既是学者治学、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体现,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高校要通过大学章程制定的广泛参与过程,就大学的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办学特色等在全校师生员工中达成共识,形成凝聚力,从而增强大学章程的执行力和生命力。一方面,组织大学章程制定的部门要给予教师充分的参与机会,另一方面,大学教师要积极主动地为制定大学章程献计献策,切不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大学章程制定出台之后,还特别需要教师的守护,防止章程一出台即被束之高阁。《办法》规定,大学章程的实施情况要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的监督。惟其如此,大学章程才真正具有“大学宪法”的权威和效力,现代大学制度也才有形成的土壤和环境。大学章程的落实,需要政府明确自身的权责,需要社会监督,需要高校行政人员配合,更需要大学教师的自律与他律。大学教师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理应承担起对大学章程和现代大学制度的守护责任,如此,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学等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理念才能成为现实。

  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渐进的生长过程,纵观其他国家的大学体系和大学制度的发展历程,莫不如此。建设现代大学制度,需要给大学章程以孕育和生长的时间与空间。大学章称的制定,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道法自然”。只有服务教师、源于教师、立足于教师的大学章程才能得到广大教师的拥护和持守,也才能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